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了解一下~
企業所得稅優惠
前兩天小編推送了關于增值稅減免的政策,今日再分享個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來來來~準備紙筆~往下看~
首先我們了解一下什么是企業所得稅?答: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除外。
【關于事項的描述】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關于政策的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3.財政部等相關通知4.《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等。
(以下內容請各行各業的財務們對號入座劃重點哦~)
1.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11802,政策依據:財稅〔2017〕46號),應留存:(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2)企業當年已享受增值稅和附加稅抵減稅額優惠的證明資料。
2.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減免性質代碼:04012704,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1)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2)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3)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12705,政策依據:財稅〔2016〕111號),應留存:(1)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在民政部《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范圍之內的說明;(2)傷殘人員專門用品制作師名冊、《執業資格證書》(假肢制作師、矯形器制作師);(3)企業的生產和裝配條件以及幫助傷殘人員康復的其他輔助條件的說明材料。
4.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減免性質代碼:04013609,政策依據:財稅〔2017〕49號),應留存:(1)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創業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2)企業當年已享受增值稅和附加稅抵減稅額優惠的證明資料。
5.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高校畢業生就業)(減免性質代碼: 04013610,政策依據:財稅〔2017〕49號),應留存:(1)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持〈就業創業證〉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2)企業當年已享受增值稅和附加稅抵減稅額優惠的證明資料。
6.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201,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
(1)所轉讓的技術產權證明;
(2)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技術轉讓合同(副本);技術合同登記證明;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3)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技術出口合同(副本);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出具的審查意見;
(4)轉讓技術所有權的,其成本費用情況;轉讓使用權的,其無形資產費用攤銷情況;
(5)技術轉讓年度,轉讓雙方股權關聯情況。
7.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性質代碼:04021203,政策依據:財稅〔2015〕116號),應留存: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等相關材料;
(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未上市等]說明。
8.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907,政策依據:財稅〔2012〕27號),應留存: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9.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913,政策依據:財稅〔2012〕27號),應留存: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10.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914,政策依據:財稅〔2012〕27號、財稅〔2016〕49號),應留存:
(1)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集成電路產品列表,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3)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4)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集成電路產品測試報告或用戶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5)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11.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915,政策依據:財稅〔2012〕27號),應留存: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2)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7)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8)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第三類條件的,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結匯證明等材料。
12.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916,政策依據:財稅〔2012〕27號),應留存: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13.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917,政策依據:財稅〔2012〕27號),應留存: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14.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918,政策依據:財稅〔2012〕27號),應留存: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15.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919,政策依據:財稅〔2012〕27號),應留存:(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2)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16.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920,政策依據:財稅〔2012〕27號),應留存:
(1)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集成電路產品列表,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3)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4)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集成電路產品測試報告或用戶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5)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6)符合財稅〔2016〕4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的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17.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921,政策依據:財稅〔2015〕6號),應留存:
省級相關部門根據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規定辦法出具的證明。
18.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922,政策依據:財稅〔2015〕6號),應留存:
省級相關部門根據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規定辦法出具的證明。
19.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減免性質代碼:04021923,政策依據:財稅〔2017〕34號),應留存:(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7)企業已取得的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8)科技型中小企業取得的入庫登記編號證明資料。
20.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924,政策依據:財稅〔2016〕89號),應留存:(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認定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2)非營利組織認定資料;(3)當年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4)當年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5)當年財務報表;(6)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當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7)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說明;(8)取得各類免稅收入的情況說明;(9)各類免稅收入的憑證。
21.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1925,政策依據:財稅〔2016〕98號),應留存:(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認定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2)非營利組織認定資料;(3)當年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4)當年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5)當年財務報表;(6)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當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7)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說明;(8)取得各類免稅收入的情況說明;(9)各類免稅收入的憑證。
22.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減免性質代碼:04021926,政策依據:財稅〔2015〕119號),應留存:(1)創意設計活動相關合同;(2)創意設計活動相關費用核算情況的說明。
23.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性質代碼:04021927,政策依據:財稅〔2018〕27號),應留存: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24.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性質代碼:04021928,政策依據:財稅〔2018〕27號),應留存: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25.線寬小于130納米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性質代碼:04021929,政策依據:財稅〔2018〕27號),應留存: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26.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性質代碼:04021930,政策依據:財稅〔2018〕27號),應留存: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27.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3003、04023005,政策依據:財稅〔2014〕59號、財稅〔2017〕79號),應留存:(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文件;(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資料;(3)優惠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總額占本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比例情況說明;(4)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總職工總數比例情況說明。
28.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3004,政策依據:財稅〔2016〕122號),應留存:(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文件;(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資料;(3)優惠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總額占本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比例情況說明;(4)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總職工總數比例情況說明。
29.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減免性質代碼:04024401,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30.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區內取得的所得定期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4404,政策依據:國發〔2007〕40號),應留存:(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7)新辦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8)區內區外所得的核算資料。
3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24501,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32.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性質代碼:04024508,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報送:(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等相關材料;(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未上市等]說明。
33.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性質代碼:04024509,政策依據:財稅〔2018〕55號),應留存: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3)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說明;
(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說明;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說明;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說明。
34.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性質代碼:04024510,政策依據:財稅〔2018〕55號),應留存:
(1)發展改革或證監部門出具的符合創業投資企業條件的年度證明材料;
(2)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3)創業投資企業與其關聯方持有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的說明;
(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銷售收入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比例的情況說明;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的證明材料;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情況說明;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總額比例的情況說明;
(5)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合伙創投企業的出資時間、出資金額、出資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關證明材料、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的《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35.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39901,政策依據:財稅〔2014〕26號),應留存:(1)主營業務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具體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2)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說明;(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4)年度財務報表;(5)與主營業務收入相對應的相關服務合同;(6)所在行業如有前置審批或經營資質的,須留存相關審批文件或經營許可證明文件。
36.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低稅率)(減免性質代碼:04049904,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1)所從事行業不屬于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說明;(2)從業人數的計算過程;(3)資產總額的計算過程。
37.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50萬元及以下)(減免性質代碼:04049909、04049910、04049911政策依據:財稅〔2017〕43號),應留存:(1)所從事行業不屬于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說明;(2)從業人數的計算過程;(3)資產總額的計算過程。
38.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61004,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1)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情況說明及證據資料;(2)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3)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分項目核算資料,以及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核算資料;(4)項目權屬變動情況及轉讓方已享受優惠情況的說明及證明資料(優惠期間項目權屬發生變動的)。
39.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61008,政策依據:財稅〔2009〕30號),應留存:(1)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立項有關文件;(2)企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的HFC和PFC類CDM項目,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的N20類CDM項目的證明材料;(3)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給國家的證明資料;(4)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5)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得單獨核算資料,以及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核算資料。
40.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減免性質代碼:04061009,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1)購買并自身投入使用的專用設備清單及發票;(2)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專用設備的合同或協議;(3)專用設備屬于《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或《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具體項目的說明;(4)專用設備實際投入使用時間的說明。
41.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所得定期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64001,政策依據:財稅〔2010〕110號),應留存:(1)能源管理合同;(2)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3)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文件(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4)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5)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表;(6)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單獨核算資料,以及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核算資料。
42.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減免性質代碼:04064005,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1)企業實際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包括綜合利用的資源、技術標準、產品名稱等)的說明;(2)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況說明?!?/span>
43.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81507,政策依據:財稅〔2013〕5號),應留存:(1)購買地方政府債券證明,包括持有時間、票面金額、利率等相關材料;(2)應收利息(投資收益)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3)減免稅計算過程的說明。
44.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81516,政策依據:財稅〔2008〕1號),應留存:(1)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記賬憑證;(2)證券投資基金分配公告;(3)免稅的分配收入明細賬及按月匯總表。
45.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81518,政策依據:財稅〔2014〕81號),應留存:(1)相關記賬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的情況說明;(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3)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46.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81520,政策依據:財稅〔2016〕127號),應留存:(1)相關記賬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的情況說明;(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3)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47.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81521,政策依據:財稅〔2017〕88號),應留存:(1)由利潤分配企業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2)由境外投資者提交并經利潤分配企業補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
48.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83904,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1)國債凈價交易交割單;(2)購買、轉讓國債的證明,包括持有時間、票面金額、利率等相關材料;(3)應收利息(投資收益)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4)減免稅計算過程的說明。
49.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83907,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1)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企業在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獲得股權的,提供相關記賬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情況說明);(2)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3)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的,留存被投資企業填報的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三《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復印件;(4)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50.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減免性質代碼:04091507,政策依據:財稅〔2017〕44號),應留存:(1)相關利息收入的核算情況說明;(2)相關貸款合同。
51.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減免性質代碼:04091508,政策依據:財稅〔2017〕48號),應留存:(1)相關利息收入的核算情況說明;(2)相關貸款合同;(3)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出具的小額貸款公司準入資格文件。
52. 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減免性質代碼:04091509,政策依據:財稅〔2017〕44號),應留存:(1)相關保費收入的核算情況說明;(2)相關保險合同。
53.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099905,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1)企業從事相關業務取得的資格證書或證明資料,包括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認定證書、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獸醫的資格證明等;(2)與農戶簽訂的委托養殖合同(“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3)與家庭承包戶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國有農場實行內部家庭承包經營);(4)農產品初加工項目及工藝流程說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分項目說明);(5)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項目的,每年度單獨計算減免稅項目所得的計算過程及其相關賬冊,期間費用合理分攤的依據和標準;(6)生產場地證明資料,包括土地使用權證、租用合同等;(7)企業委托或受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符合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細等證明材料。
54.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定期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103206,政策依據:財稅〔2009〕65號),應留存:(1)動漫企業認定證明;(2)動漫企業認定資料;(3)動漫企業年審通過名單;(4)獲利年度情況說明。
55.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免征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103214,政策依據:財稅〔2014〕84號),應留存:(1)企業轉制方案文件;(2)有關部門對轉制方案的批復文件;(3)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的證明,以及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4)企業轉制的工商登記情況;(5)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6)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7)有關部門批準引入非公有資本、境外資本和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函;(8)同級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已認定發布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且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的)。
56.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120601,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1)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認定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2)非營利組織認定資料;(3)當年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4)當年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5)當年財務報表;(6)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當年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7)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的情況說明;(8)取得各類免稅收入的情況說明;(9)各類免稅收入的憑證。
57.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121101,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1)有關部門批準該項目文件;(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并投入運行后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原始憑證及賬務處理憑證);(3)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完工驗收報告;(4)項目權屬變動情況及轉讓方已享受優惠情況的說明及證明資料(優惠期間項目權屬發生變動的);(5)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項目核算資料,以及合理分攤期間共同費用的核算資料;(6)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情況說明及證據資料。
58.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121302,政策依據:財稅〔2014〕2號),應留存:(1)購買鐵路債券證明資料,包括持有時間、票面金額、利率等相關資料;(2)應收利息(投資收益)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3)減免稅計算過程的說明。
59.固定資產或購入軟件等可以加速折舊或攤銷(減免性質代碼:04129920,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應留存:(1)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2)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外購軟件擬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情況的說明;(4)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證明材料;(5)購入固定資產或軟件的發票、記賬憑證。
60.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減免性質代碼:04129921、04129923,政策依據:財稅〔2014〕75號、財稅〔2015〕106號、財稅〔2018〕54號此文件優惠暫無減免稅性質代碼),應留存:
(1)企業屬于重點行業、領域企業的說明材料[以某重點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2)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
(3)核算有關資產稅法與會計差異的臺賬。
61.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4129924,政策依據:國發〔2007〕39號),應留存:
符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說明。
【納稅人注意事項】
1.企業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2.企業同時享受多項優惠事項或者享受的優惠事項按照規定分項目進行核算的,應當按照優惠事項或者項目分別歸集留存備查資料。
3.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版)》“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4.企業留存備查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享受優惠事項后10年。
5.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以及實行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居民企業的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負責統一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規定可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負責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同時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應在當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的備查資料清單送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匯總。